6/28/2008

法律与道德

大卫休谟曾说过,社会制度的设计应当把所有人都假设为自私自利的“流氓”。几百年来,人类社会的法律体系大体一直遵循着这一原则,包括那些把休谟批得体无完肤的所谓社会主义国家。由此我们可以认为,法律规定了道德的底线。既然如此,那么提高法律的道德标准是不是就能够提高社会道德的整体水平了呢?

事实恰恰相反。社会道德并不依赖于法律而存在,强制性地提高道德要求只能造成道德的退化。这是因为我们之所以愿意把个人的道德水平提高到高于法律规定的水平,是因为我们可以从中感到快乐,即助人为乐是也。而一旦法律把我们原本无私的行为也降低到义务水平,原本的自豪感便荡然无存了(这个现象叫做crowd out)。而且法律对于道德的监督又是难以严格执行的,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道德是无法客观评价的,其结果必然是道德在法律外衣的掩护下退化。苏联、中国和柬埔寨的大清洗时期都执行极端严格的法律,同时也导致了道德的彻底沦丧。

范跑跑由于“道德问题”而丢掉了教师从业资格,这是一出新的“道德法律化”闹剧。范没有尽到保护学生的义务,校方自然有权解雇,但是教育部跳出来做什么?你们可以规定教师的行为义务,但是道德本身是不能够规定的。你们想把道德也像猪肉一样放到案板上一块一块切开来称重吗?像对待猪肉一样对待道德,也只能把道德的价值贬低到与猪肉一样(当然,随着CPI一路飘红,一斤道德以后只怕连一斤猪肉也换不到了)。

道德是社会自身的属性,道德水平的提高也只能依靠社会公众的相互影响。政府要做的工作是创造一个透明通畅的社会信息交流和舆论监督环境,而不是自己跳出来越俎代庖,况且代庖的还是尽是些浑身沾染了腐败病菌的家伙,他们做出来的东西,味道且不论,只怕吃了之后还要拉肚子的。
Good policies and constitutions are those that support socially valued ends not only by harnessing selfish preferences to public ends but also by evoking, cultivating, and empowering public-spirited motives (Bowles 2008).
Bowles S. Policies designed for self-interested citizens may undermine "the moral sentiments": Evidence from economic experiments. Science, 2008, 320: 1605-1609.

1 comment:

Anonymous said...

写的真好!!正在准备GRE作文,看了很受益